且末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2023第5号)
冬春时节,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各乡镇辖区内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外来人员携带火种进入苇区(苇场),严禁在苇区(苇场)150米周边烧荒、焚烧田间秸秆、地膜及环境整治中清扫的垃圾杂物及其他动火行为发生。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严禁在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内焚烧树枝、杨絮、柳絮、杂草或丢弃烟头等其他可燃易燃物,各乡镇需加强居民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
(五)在公墓、陵园、坟墓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上香烧纸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六)严禁在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巡防工作。
(八)学校、家庭应教育好学生、子女,不玩火、不点火。
(九)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较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告由且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县消防救援大队:0996-6819119;县公安局:0996-7620110
城镇派出所:0996-7620110;托格拉克勒克乡派出所:0996-7623108
琼库勒乡派出所:0996-7930003;巴格艾日克乡派出所:0996-7933008
英吾斯塘乡派出所:0996-7923007;阿克提坎墩乡派出所:0996-7922050
塔提让镇派出所:0996-7921139;阿羌镇派出所:0996-7924110
阿热勒镇派出所:0996-7920541;阔什萨特玛乡派出所:0996-7619579
库拉木勒克乡派出所:0996-7930960;奥依亚依拉克镇派出所:0996-7938011
且末机场派出所:0996-7623809
文件下载:且末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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