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 项(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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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金额5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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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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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1.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在 3 个以下的。 2.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 倍以下。 3.违法所得金额在 3 万元以下。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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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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