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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8-27 16:5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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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且末县自然资源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公示:

一、检查事项

且末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共有9项,涵盖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测绘成果、地图管理等多个领域。

二、检查内容与对象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县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大棚房问题等行为。

2.检查内容: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对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8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二)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3.检查内容: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是否存在破坏耕地耕作层、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技术监测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三)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涉及占用耕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3.检查内容: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是否存在破坏耕地耕作层、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企业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技术监测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督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县域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及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

3.检查内容:一是测绘单位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二是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的网络安全措施。三是否存在非法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涉密地理信息行为。四是涉密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离岗脱密管理记录。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技术监测

6.检查时间及频次:7月至11月,一年一次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图书销售单位、广告公司、展览场馆、网络平台等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展示场所。

3.检查内容:一是公开地图是否依法取得审图号,二是否存在错绘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问题地图”,三是地图标注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四是网络地图服务是否履行数据安全备案义务。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6.检查时间及频次:7月至11月,一年一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3.检查内容:一是涉密成果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涉密成果保管环境(如专柜存放、防盗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否存在擅自复制、转借、销毁涉密成果等违规行为,四是使用单位对涉密成果的追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71日起施行,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7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8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10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6.检查时间及频次:7月至11月,一年一次

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监督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且末县行政区域内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检查内容:一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二是检查企业是否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三是核实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浪费矿产资源行为。四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如罚款缴纳、违法开采设施拆除等)。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等措施。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并将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督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且末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矿业权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

3.检查内容:一是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记录。二是核查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三是监督隐患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是否按要求消除隐患。

4.检查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7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技术监测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矿业权行政检查

1.检查主体:且末县自然资源局

2.检查对象:且末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人。

3.检查内容:一是核查勘查单位是否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期限开展勘查,是否提交年度勘查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是否达标。二是检查采矿单位是否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总量开采,是否提交年度开采报告,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按时缴纳。三是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防护工程(如边坡加固、排水系统),是否存在破坏地质环境行为。四是核查复垦责任单位是否按方案开展复垦,复垦土地的数量、质量是否达标,复垦后土地是否按规定验收、利用。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11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第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措施。

5.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技术监测

6.检查时间及频次:1月至12月,未明确具体频次上限,根据工作要求和原则不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检查频次,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实施本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结果处理与信息公开

1.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整改完毕;

2.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其他单位执法的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3. 检查结果通过且末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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