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编号 |
且自然资罚字〔2025〕3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种类 |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违法事实 |
刘某某于2014年8月在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315国道K1831公里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314.14平方米土地水泥硬化。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314.14平方米×10元=13141.4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整)。 |
被处罚人或单位 |
刘某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8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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