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202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护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2】77号)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认定要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低保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成员认定
(二)共同生活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受理:困难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时,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同一县市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街道)逐一入户调查,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保障金
实际发放低保金=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 35 元/月。“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 58 元/月。
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扣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 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
(二)转移性收入中赡养(抚养、扶养) 费测算: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 费按以下方式测算:
1.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 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实际发生数额与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实际发生数额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凭证数额计算:低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 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人均收入-2*低保标准)*50% /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家庭年人均收入≤2倍低保标准,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注意: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提出申请。在评估认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其中:兄弟姐妹提供的扶养费用可全部减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赡、抚养费用可按70%予以减免。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可以进行核减的家庭收入:
(1)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2)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3)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4)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5)核算家庭收入时,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人口财产状况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应当给付的法定赡(抚)养费,无需核算。
(五)家庭财产。
在认定低收入人口财产状况时,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汽车、农机具、商铺等,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经村(居)、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认属实,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可予以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范围: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
2.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除外);
3.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际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1.5倍的原则上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6.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六、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减退期政策:
为了鼓励低保家庭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1〕74号)
二、救助范围: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四、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为 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9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 200 元/月、400 元/月、1300元/月。
五、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政策
一、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二、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临时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开展“先行救助”,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其他低收入家庭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概念
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1.5倍的部分其相关救助补助从本级财政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产生的医药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部分后,自付合规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不包含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等费用),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交通费、学校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费用支出。主要是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4)因灾害和意外事故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疫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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