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业务服务指南
(死亡注销)
序号 |
要素名称 |
内 ⠂ ⠂ 容 |
备注 |
1 |
事项名称 |
死亡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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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span> |
3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span> |
4 |
申请材料 |
1.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3.殡葬部门火花材料及申报义务人的声明(1-3项视情提供其一即可); 4.申报义务人居民户口簿原件(疆内户籍申请调阅电子证照,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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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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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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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理流程 |
1.线下办理流程:申报义务人持申请材料向死亡人员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政业务窗口)申报注销户口,派出所核实后办理注销业务,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凭证。 2.线上办理流程:1新疆户籍居民自行选择登录新疆公安APP、新疆微警务小程序、互联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办事大厅中任何一个,自助办理死亡注销户口业务。办理人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人像检测后,开通网上办理账号;2办理人阅读完网上办理须知后进行身份验证;3根据表单填写信息;4进行信息确认;5提交业务数据信息;6进入办证记录页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及状态;7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死亡户口注销凭证,缴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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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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