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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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
(且)应急罚〔20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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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且末县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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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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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且末县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喀帕金矿存在1、矿山2980m中段井下局扇使用的部分风筒为非阻燃材料,使用的风筒上未喷涂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矿安标志及编号等内容,风筒直径与局扇不匹配。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2、2980m平硐使用的部分电缆为非矿用电缆。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第10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3、矿山未按规程要求在基建期保存并及时更新矿区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供配电系统图等图纸,矿山现状图、2980m平硐井下避灾路线图明细栏无签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检查时,矿山将3030m井口用矿渣堵塞,矿山仅有2980m一个安全出口。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5、矿山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能测量二氧化氮数值。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9条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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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46-C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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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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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且末县瑞吾尔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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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5MA77CM5W5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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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任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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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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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公示期限:1年 |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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