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努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县级水利工程(5座水闸、20处堤防、87条水渠、7处渠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1、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2、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1)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
(2)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10-20m。
3、堤防管理范围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应包含: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护堤地宽度应从堤脚记起,并应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利用等情况分析确定。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表1确定,临水侧护堤地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情况调整确定。
表1护堤地宽度单位:m
工程级别 | 1 | 2\3 | 4\5 |
护堤地宽度 | 30-20 | 20-10 | 10-5 |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并应根据工程级别按表2确定;临水侧宽度可结合河道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表2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单位:m
工程级别 | 1 | 2\3 | 4\5 |
保护范围宽度 | 300-200 | 200-100 | 50-100 |
三、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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