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且末县绿菜菜蔬菜水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对且末县绿菜菜蔬菜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8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1件,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向且末县绿菜菜蔬菜水果店送达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检验报告(№:A2230312657801003C)。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一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及合格证。经核查,该店违法经营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属实。该店经营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做出罚款3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7623315或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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