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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374340/2023-00206 公开信息来源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5-27 11:55 来源: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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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月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316日对且末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9批次,抽样检验合格8批次,不合格1批次。发现问题主要是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12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30022741301007C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灭蝇胺,mg/kg)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5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依据为:NY/T 1725-2009。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且末县小马蔬菜水果销售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销售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豇豆的行为属实。

且末县小马蔬菜水果销售部查清产品流向,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同批次豆。该销售部负责人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及合格证同时向消费者告知该批豇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询问消费者使用后身体状况,是否有不良反应,并向消费者致歉。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且末县小马蔬菜水果销售部进行调查。经查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豇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且末县小马蔬菜水果销售部积极配合检查、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产地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我局依法予以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7623315或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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