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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03 15: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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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河道河堤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末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是国家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任何名义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未经批准全面禁止采砂作业行为(防汛应急抢险及河道疏浚治理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河堤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河堤、侵占河砂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全县所有河流河道行洪区范围内的成品砂、擅自在河道内修建的运砂便道等一切行洪障碍应全面予以拆除、清除,并恢复河床原貌,确保行洪畅通。

五、在河道范围非法采砂的,水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河湖长制,乡(镇)、村两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偷采、偷运砂石的非法行为。水利、公安、交通、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任何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活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996-7622355   1399901389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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