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且各单位,且末昆仑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建设步伐,确保项目区建设征地和实物指标的准确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就禁止在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由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两部分组成。其中骨干工程由引水渠首、引水干渠、条渠沉沙池、调节沉沙池、输水骨干管网、末级灌水系统的地埋管道、排水、防洪工程等组成。田间工程仅为末级灌水系统中的地表支、毛管级管道。工程坐标为(E83°56′49″,N37°38′16″—E84°30′24″,N38°01′02″之间)。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表3.0.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属Ⅲ等中型工程。
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占地范围:
(1)引水渠首:引水枢纽管理范围按照其周围100米确定。
(2)引水干渠工程:渠道按照外坡脚线(开挖线)5米确定管理范围。
(3)引水隧洞进出口:引水隧洞进出口按照开挖线以外50米以内划定管理范围。
(4)条渠沉沙池及调节沉沙池:条渠沉沙池外坡脚线以外10米划定管理范围;调节沉沙池按照坝体外坡脚线以外200米确定管理范围。
(5)场外导洪堤:防洪堤工程按照外坡脚线以外20米划定管理范围。
(6)管理道路:因部分管理道路两侧布置有沙障,沙障宽度为50—100米,按照沙障位置确定管理范围;未布置沙障段管理范围按照两侧各5米进行确定。
(7)输水总干管附属建筑物:管道附属建筑物为轮廓线向外1米为管理范围。
(8)排渠工程:干排、支排按照渠口线外侧4米确定管理范围。
(9)灌溉工程:管道附属建筑物为轮廓线向外1米为管理范围;一级过滤器管理房按外围线20米确定;二级过滤器管理房等建筑物按照外围线2米确定,田间管理房按外围线20米确定。
(10)场内防洪工程:防洪工程按照建筑物边线外侧4米确定。
(11)管理房及维护抢修房:管理房及维护抢修房按照围墙内面积确定。
工程征占地总面积为54215.4705亩,其中永久占地总面积为43675.023亩,临时占地总面积为10540.4475亩。
工程永久征地面积为43675.023亩,包括:渠首、引水工程、调节沉砂池、排渠、防洪堤等占地;土地类别包括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
临时占地总面积为10540.4475亩,包括:暗渠、临时施工场地、临时道路、工区、弃渣场、取料场、存渣场等临时用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占地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以设计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本通告发布后新增建设的一律不予认可和补偿。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农副业等生产设施。
(二)应保持工程建设区域内原有地形,地貌不变,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林木,严禁采砂、采石、葬坟以及其他有碍移民工作的活动。
(三)对确实因生产生活急需的临时性建设设施,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方能建设,但需保证按照工程要求进行拆除。
二、工程淹没区和施工区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淹没区和施工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照移民对待,不按搬迁安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已选定或正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所有土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得在移民安置点内垦荒、取土取石、采矿、建房。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私自流转土地的行为均属无效,其土地权属不变。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二期水利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特此通告。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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