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且各单位,且末昆仑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的建设步伐,确保项目区建设征地和实物指标的准确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就禁止在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位于且末县境内,距离且末县城28千米,车尔臣河左侧(顺水流方向),591专线以西的阶地上,工程由慧海三级电站下游西岸干渠上新建引水闸引水,由暗渠、管道向西南方向引至灌区。工程坐标为(N85°36′50.58″,S37°55′38.67″—N85°21′52.04″,S37°5′34.64″)扩建37团灌区灌溉面积为9万亩,引水渠设计流量11.8立方米/秒,加大流量14.8立方米/秒;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表3.0.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属Ⅲ等中型工程。
引水渠及退水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渠两侧弃土堆外坡脚起向外10—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10—20米。
输水总干管附属建筑物:管道附属建筑物为轮廓线向外20—4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40米。
值班室:管理占房及值班室按照围墙内面积确定。
永久施工道路及上坝道路:管理范围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并划定10—50米的保护范围。未设沙障部分按照外轮廓线外5米范围确定管理范围。
导流堤:导流堤按照堤外坡脚线向外计起,管理范围20—50米,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起算50—100米。
调节池:调节沉沙池的管理范围从坡脚以外50—300米范围确定,保护范围为其管理范围周围延伸50—200米,建筑物与大坝占地重叠的部分不再计入占地面积。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以设计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本通告发布后新增建设的一律不予认可和补偿。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农副业等生产设施。
(二)应保持工程建设区域内原有地形,地貌不变,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林木,严禁采砂、采石、葬坟以及其他有碍移民工作的活动。
(三)对确实因生产生活急需的临时性建设设施,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方能建设,但需保证按照工程要求进行拆除。
二、水库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照移民对待,不按搬迁安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已选定或正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所有土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得在移民安置点内垦荒、取土取石、采矿、建房。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私自流转土地的行为均属无效,其土地权属不变。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兵团第二师扩建三十七团水利工程(场外部分)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特此通告。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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