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行政检查,消防安全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木材运输、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涉企 |
| 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行政检查 | 各乡镇场、企业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资源保护、森林修复、项目征占用林地、采伐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涉企 |
| 3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检查 | 草原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草原防火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 | 涉企 |
| 4 |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林草产业生产、加工企业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季度 | 林木、草种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涉企 |
| 5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涉企 |
| 6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季度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收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 涉企 |
| 7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森林防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涉企 |
| 8 | 对调运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的行政检查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月 | 林业植物、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 涉企 |
| 9 |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行政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种子生产经营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涉企 |
| 10 |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 企业或个人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次/半年 | 各造林地块及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涉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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