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编号 |
且水罚决字〔2024〕第01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0日至7月19日,何某组织人员机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且末县阿羌镇70户片区未经许可,擅自凿井2眼。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四条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1.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2.罚款5000元。 |
被处罚人(单位) |
何方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8日 |
处罚机关 |
且末县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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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编号 |
且水罚决字〔2024〕第02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10日至11日,王某组织人员机械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车尔臣河且末县库拉木勒克乡河段采挖鹅卵石22立方米。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依法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元。 |
被处罚人(单位) |
王文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处罚机关 |
且末县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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