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
后期扶持核定登记的公告
为做好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搬迁人口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登记条件
核定对象为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的农村移民(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在以往年度中未核定为后扶人口,享受每年600元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迁移民,应核定登记为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1. 具有安置地户籍的农村移民;
2. 因婚嫁等原因迁出安置地的农村移民;
3. 应征入伍(义务兵)或上学户口临时转出的农村移民;
4. 服刑期间的水库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 确定的移民核定登记截止日前死亡,户口已注销人员;
2. 户籍虽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
4. 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
5. 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
二、核定登记时限
符合移民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按公告规定进行申请登记,过期不予受理,未按时前来申请登记,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核定登记程序
(一)发布通告。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的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调查登记。由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入户逐人调查,据实填写登记表,并由户主和村、乡镇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审核公示。对登记人员确认无误后,在安置村、乡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联系电话
且末县水利局移民工作室:0996-7622355
特此通告。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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