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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17: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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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兵团南疆新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

后期扶持核定登记的公告

为做好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搬迁人口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登记条件

核定对象为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的农村移民(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在以往年度中未核定为后扶人口,享受每年600元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迁移民,应核定登记为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安置地户籍的农村移民

2.因婚嫁等原因迁出安置地的农村移民

3.应征入伍义务兵或上学户口临时转出的农村移民

4. 服刑期间的水库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 确定的移民核定登记截止日前死亡,户口已注销人员;

2.户籍虽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

4.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

5.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

二、核定登记时限

符合移民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按公告规定进行申请登记,过期不予受理未按时前来申请登记,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核定登记程序

(一)发布通告。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疆兵团南疆新建团场38团且末垦区苏塘灌区水利工程(一期)—水源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的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调查登记。由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入户逐人调查,据实填写登记表,并由户主和村、乡镇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审核公示。对登记人员确认无误后,在安置村、乡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联系电话

且末县水利局移民工作室:0996-7622355

特此通告。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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