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水利信息

索引号 公开信息来源

且末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04-03 12:43 来源:
打印 字体:【

且末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近年来,且末县水利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近期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予以通报,开展普法宣传。

案例1龙某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且末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124日,且末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反映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托盖苏拉克村1眼机电井正在抽水灌溉,通过核实该眼机电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且末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龙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龙某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案件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某:1.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证。2.给予龙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3.补缴用水期间未计量的相关费用0.53万元。

以案释法: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一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且末县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了水资源的流失,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典型意义:

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影响地表植物正常生长需求。未经科学论证取用地下水,有造成局部地下水补给不及时的风险,严重时会造成地面塌陷等地质问题。

温馨提示:

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水前先到水利部门咨询,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悔之晚矣。

案例2拆除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且末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124日,且末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反映谢某使用位于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托盖苏拉克村3眼机电井,拆除计量设施正在抽水灌溉,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且末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谢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谢某拆除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且末县水利局案件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谢某:1.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恢复机电井计量设施。2.给予谢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3.补缴用水期间未计量的相关费用1.59万元。

以案释法:

违法行为人拆除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也是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

典型意义: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2023年且末县人民政府为缓解广大机电井取用水户经济压力,集中安装了一批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是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造福群众的一项重大工程。拆除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无法准确计量取用水量,已构成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要按照机电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相关费用。

温馨提示:

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安装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并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安装计量设施、拆除计量设施取用水资源构成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还要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相关费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来说徒增经济负担。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