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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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编号 |
且自然资罚字〔202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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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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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和设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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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马某某于2025年8月在且末县库拉木勒克乡木孜塔格一带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砂金(未采出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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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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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495型发电机1台、水泵1个)、设备(山工50型装载机1台、德龙牌前四后八翻斗车1辆,车牌号:渝D61906); 3.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壹拾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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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或单位 |
马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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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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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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