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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3 11: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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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公正、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五)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六)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的;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统计违法记录的,视为初次统计违法。

当事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的,视为及时改正。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

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当事人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造成影响较大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涉及多个统计指标的,应当以各个指标所对应裁量基准中的最高档次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四条  在依法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关用语解释如下:

(一)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二)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

(三)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重;

(四)主要价值量指标是指国家统计调查与核算涉及的重要指标,其他指标是指主要价值量指标以外的价值量指标以及实物量指标;

(五)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最高一档的罚款金额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查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2151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新统字〔202118号),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2019121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内部试行)》(新调办字〔201910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20191226日印发的《兵团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兵统发〔201936号),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202241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兵调字〔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3.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4.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类别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具体情形

裁量基准

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但未及时改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但未及时改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对统计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二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二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2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迟报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迟报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但未及时改正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迟报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因迟报统计资料,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因迟报统计资料,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3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大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比例10%以下

符合附件4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不予处罚。

较轻

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下并且超出附件4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比例在10%

30%以下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90%上或者应报数额为0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比例10%以下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

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比例在90%上或者应报数额为0

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4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其他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比例在10%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违法比例在10%但未及时改正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6以下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6个月在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差错延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其他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差错延续时间6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差错延续时间6以下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差错延续时间6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90%以上,差错延续时间6以下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比例在90%以上或者应报数额为0且差错延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5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但未及时改正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上30%以下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30%以上60%以下的;或者因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60%以上;或者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6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统计检查查询书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答复内容部分不真实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答复内容完全不真实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7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小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大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8

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小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大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的。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罚款;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附件2

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统计调查对象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

调查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统计

调查

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3

统计

调查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附件4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4

统计

调查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其他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5

统计

调查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附件3

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统计调查对象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

调查

初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统计

调查

初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3

统计

调查

初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4

统计

调查

初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其他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5

统计

调查

初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30%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个体工商户

附件4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专业

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

批发零售业

住宿餐饮业

建筑业

服务业

主要价值量

指标

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

工业总

产值

本年完成投资

商品销售额

营业

收入

营业额

营业收入

总产值

营业收入

营业

收入

违法比例

10%以下

违法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500万

元以下

500万

元以下

500万元以下

批发业在500万元以下,零售业在100万元以下

批发业在500万元以下,零售业在100万元以下

100万

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500万

元以下

5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个体户

10万元以下

备注:不予行政处罚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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