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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374340/2023-00765 发文机关 且末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且政发〔2023〕31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29 发布日期 2023-01-30

关于塔中西部且末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请示

发布日期:2023-01-30 18:51 来源:且末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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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政发〔202331           签发人:波来提·卡依尔

关于塔中西部且末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请示

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塔中西部且末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呈报自治人民政府审批,我县按程序对该项目用地报件资料进行审查,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为1.0684公顷,均为国有未利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地类和面积准确。

二、农用地转用情况(包括用地规划计划)

(一)农用地转用情况

本次申请将国有未利用地1.06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

(二)用地规划

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地,不位于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项目符合且末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已列入且末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三)土地利用计划

用地中1.0684公顷未利用地需转为建设用地,该项目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使用且末县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计划指标。

三、征收土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

四、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

五、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

六、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

七、土地利用情况

(一)用地标准(单独选址)

项目建设标准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建设内容为新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00兆瓦,采用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固定支架安装,由323.125兆瓦光伏发电单元组成。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二)功能分区合理性(单独选址)

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1.0684公顷。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均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规定。

综上,塔中西部且末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

妥否,请批示。

                                    

                             且末县人民政府

                     2023129

(联系人:且末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姜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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