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 填报单位(盖章):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货值(万元) | 案件货值(万元)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案件领域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备注 |
| 1 | 且农(农药)罚〔2026〕11号 | 且末县福泉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案 | 且末县福泉百货店 | 韩梅 | 2026年4月30日下午19时20分,接到且末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通知,2026年4月28日下午有辖区一名群众在文化东路华夏医院附近吃老鼠药(溴鼠灵),人员已送往医院洗胃救治,民警通过询问吃药者得知她在解放南路古丽巴各市场中断福泉百货店购买的老鼠药,民警在古丽巴各市场中断福泉百货店核查情况时发现该店存有无证销售老鼠药的情况,此店移交农业农村局处理。且末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城镇派出所民警于2026年4月30日下午19时20分,到现场古丽巴各市场中断福泉百货店。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在店门口摆放货架的右角放有卫生用药杀蟑胶饵、杀虫饵剂。现场并没有发现购买的老鼠药:溴鼠灵。后经民警拿出购买老鼠药的微信付款,当事人从店内拿出三包老鼠药,其他没有了。一包是卫生用药;溴敌隆,另外两包是农药:溴敌隆,经过再次询问得知,当事人以上老鼠药是自己进的,自己用后剩下的几包老鼠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行为。涉嫌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2026.5.16 | 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2.罚款:0.5万元 | 0.002万元 | 0 | 0 | 0 | 农药 | 2026.5.6 | 2026.6.2 | |
| 2 | 且农(动检)罚〔2026 〕13号 | 约麦尔江·图尔荪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 约麦尔江·图尔荪 | 约麦尔江·图尔荪 | 2026年5月11日上午11:10分接到县动检所举报电话,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和县动检所干部到且末县琼库勒乡当事人羊圈进行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16:30分通过微信方式在和田地区活畜交易市场购买了8头牛,雇用一辆货车于次日凌晨06:00承运到且末县琼库勒乡。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 2026.6.8 | 罚款:0.45万元 | 0 | 0 | 0 | 0 | 动检 | 2026.5.11 | 2026.6.23 | |
| 3 | 且农(动检)罚〔2026 〕14号 | 图尔荪·艾麦尔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 图尔荪·艾麦尔 | 图尔荪·艾麦尔 | 2026年5月11日上午11:10分接到县动检所举报电话,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和县动检干部到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乡,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进行依法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16:00,货主在和田地区活畜交易市场购买的8头牛用自家货车于次日凌晨06:00承运到且末县琼库勒乡。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 2026.6.8 | 罚款:0.3万元 | 0 | 0 | 0 | 0 | 动检 | 2026.5.11 | 2026.6.23 | |
| 4 | 且农(动检)罚〔2026 〕15号 | 于赛纳浑·艾麦提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 于赛纳浑·艾麦提 | 于赛纳浑·艾麦提 | 2026年5月11日上午11:10分接到县动检所举报电话,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和县动检所干部到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当事人羊圈进行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16:00分在和田地区活畜交易市场购买了15头牛,雇用2辆货车于次日凌晨06:30承运到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 2026.6.9 | 罚款:0.8625万元 | 0 | 0 | 0 | 0 | 动检 | 2026.5.11 | 2026.6.23 | |
| 5 | 且农(动检)罚〔2026 〕16号 | 阿布都热合曼·吐逊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 阿布都热合曼·吐逊 | 阿布都热合曼·吐逊 | 2026年5月11日上午11:10分接到县动检所举报电话,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和县动检所干部次日上午13:20分到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乡当事人羊圈,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进行依法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16:30分,货主在和田地区活畜交易市场购买的8头牛用自家货车于次日凌晨06:30承运到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 2026.6.8 | 罚款:0.3万元 | 0 | 0 | 0 | 0 | 动检 | 2026.5.12 | 2026.6.23 | |
| 6 | 且农(动检)罚〔2026 〕17号 | 麦合木提·热合曼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 | 麦合木提·热合曼 | 麦合木提·热合曼 | 2026年5月11日上午11:10分接到县动检所举报电话,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和县动检所干部次日下午19:40分到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乡,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进行依法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16:30分,畜主在和田地区活畜交易市场购买的7头牛用自家货车于次日凌晨06:30承运到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 2026.6.8 | 罚款:0.3万元 | 0 | 0 | 0 | 0 | 动检 | 2026.5.12 | 2026.6.23 | |
| 7 | 且农(农产品)罚〔2026〕 18号 | 吴久蓉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吴久蓉 | 吴久蓉 | 2026年5月20日且末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0:2026-JD-0197,抽检且末县琼库勒乡种植户的蔬菜韭菜等,检验认定结果如下:该批次样品检验,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的规定,判为不合格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 2026.6.15 | 罚款:0.05万元 | 0 | 0 | 0 | 0 | 农产品 | 2026.5.21 | 2026.6.22 | |
| 8 | 且农(大工机)罚〔2026〕21号 | 吐逊·吾斯曼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挖掘机案 | 吐逊·吾斯曼 | 吐逊·吾斯曼 | 2026年5月18日,且末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中,当事人在英吾斯塘乡驾驶操作一台挖掘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亮证后,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操作挖掘机主任从2025年7月份到期未年检挖掘机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2026.6.15 | 罚款:0.2万元 | 0 | 0 | 0 | 0 | 农药 | 2026.5.18 | 2026.6.16 | |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