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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且末县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0 19:06 来源: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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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且末县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伤害、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维护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县林业和草原局起草《关于且末县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意见反馈时间段内,将意见建议以邮寄电话通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意见反馈时间:20278202027830日。

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756847312@qq.com

2.邮寄或现场报送: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3.联系电话:0996-7623116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0日

附件:

关于且末县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且末县实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且末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毒药、毒饵、爆炸物、电击、气枪、地弓、滚钩、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投掷利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使用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禁止采用捡蛋、捣毁巢穴、挖洞、枪击、火攻、烟熏水淹、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规范特殊审批管理

禁猎期、禁猎区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救护繁育、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捕捉、临时管控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范围、时限、方式开展作业,严禁超范围、超权限、无审批作业。

七、法律责任追究

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监督电话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623116

公安报警电话:110

九、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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