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单位:且末县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3年5月23日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
1 | 且末县发展改革委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政发【2020】41号 | 棉花实际种植者 | 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22年按籽棉交售量补贴0.8元/公斤 | 凡将棉花交售至经当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且籽棉交售信息按照限要求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视同于申请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按年一次性发放 | 5月30日前 |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棉花生产者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平均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予发放补贴 | |
2 | 且末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规[2021]2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传[2022]7号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城市低保616-700元/人/月,农村低保5292-8400元/人/年 |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四)低保审核确认全部流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城市每月15日前、农村每双月15日前发放 | ||
3 | 且末县民政局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2]74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传[2022]7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①特困供养:农村特困集中供养1035元/人/月、分散供养690元/人/月;城市特困集中、分散均为1035元/人/月; |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发放完毕 | ||
4 | 且末县民政局 | 孤儿补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1】24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传[2022]7号、 新民办【2019】88号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儿童) | 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收养不低于1610元/人/月;社会散居不低于1150元/人/月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 (一)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流程: (一)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申请确认程序 1、福利机构申请。福利机构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为符合条件孤儿申报“助学工程”资助,由福利机构填写《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报所属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填写《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花名册》(附件3),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确认程序。 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孤儿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孤儿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3)新生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他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家庭寻访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或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查验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查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填写《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花名册》,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
孤儿基本生活费每月一次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孤儿基本生活费每月15日前发放完毕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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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且末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1.一般程序。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
一次性救助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381号、 民政部令第24号 |
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临时遇困人员 | 流浪乞讨人员给养26元/人/天 | 1.电话求助2.公安、城管、街道(乡镇)、社区(村)其他站护送3.街头主动救助4.自行来站5.本站接回 | 一次性救助,救助时限不超过10天 | ||||||
6 | 且末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 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人口 | 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 | 无需申领,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0%时,将价格临时补贴直接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发放 | ||
7 | 且末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新党办发[2011]31号、 新民传[2022]7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90-99周岁,120元/月;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三个月(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 | ||
8 | 且末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新政发(2016)44号、 新民发(2021)88号、 新民规发(2022)3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人/月 | 残疾人提出申请→村级核实→张榜公示(对拟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人员进行公示5日);张榜有异议进行复核(复核不实,申请终止并当面告知;复核属实,继续申请)→乡镇初审;初审不合格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给村委员会,并转交申请人,(申请终止)→县残联残疾状况审核;初审不合格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给乡镇(街道),由村委员会转交申请人,(申请终止)→县民政局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对比核对;比对核对不属实说明比对核对不属实情况→县民政局审定补贴对象→申报资金:县民政局、县残联联合行文申报补贴资金→县民政局每月15号之前发放。 非新疆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
9 | 且末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人/月 | 残疾人提出申请→村级核实→张榜公示(对拟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人员进行公示5日);张榜有异议进行复核(复核不实,申请终止并当面告知;复核属实,继续申请)→乡镇初审;初审不合格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给村委员会,并转交申请人,(申请终止)→县残联残疾状况审核;初审不合格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给乡镇(街道),由村委员会转交申请人,(申请终止)→县民政局审定补贴对象→申报资金:县民政局、县残联联合行文申报补贴资金→县民政局每月15号之前发放。 非新疆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
10 | 且末县住建局 | 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补助资金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22】42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 | 调整后补贴标准为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18500元/户,援疆资金补助10000元/户 | 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示和申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和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工作程序 | 一次性补贴 | 当年补助到位后5日内分配所属县市 | ||
11 | 且末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
12 |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巴农发[2022]24号)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贴18元。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县(市)结合申报底册经实地核查后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州县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 | 1.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 2.,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3.乡(镇)复核; 4.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 7.财政部门在收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发放清册(实名制台账)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兑付工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中。 |
按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11月30日前 | 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且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经济作物。 2.补贴耕地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深松整地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等具体措施。 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苜蓿不得列入补贴对象。 4.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 5.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 6.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草地)、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 7.违法开垦且未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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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 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资金 |
《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办计〔2023〕14号) | 所有合法的从事小麦生产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计〔2023〕14号)“中央财政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实施小麦种植一次性补贴,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的要求,冬小麦应补贴230元,春小麦应补贴230元。 | 1.参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和资金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面积; 2.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乡(镇)复核; 4.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 7.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地组织补贴资金发放。 |
5月30日前发放完毕 | 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的农户。 2.果麦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小麦播种净面积,核定发放补贴。 3.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 | ||
14 |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农[2020]10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1.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2.乡(镇、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核实结束后,乡(镇、场)对核实情况进行汇 总并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场)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中。 |
分批发放 | 收到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 |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7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
15 | 且末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报废和更新补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农[2020]10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1.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构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区)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2.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 3.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
分期分批发放 | 原则上当年完成 | 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4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10台(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衔接,每年起止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7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l51号 | ||||||||||
16 | 且末县畜牧兽医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 | 1.禁牧补助: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 2.草畜平衡奖励:草率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50元/亩/年; 2.一般性禁牧补助6元/亩/年; 3.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年。 |
乡(镇)政府统计登记造册并负责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并提交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按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财农[2021]78号 | |||||||||||
关于印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巴财农[2021]48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16号) | |||||||||||
17 | 且末县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老党员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88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795元/月。 | 一、伤残人员: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加盖印章,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于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1.县级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通过“全国优抚对象四级联网”系统扫描上传。2.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后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4.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申报审批。 |
按月发放 | 1.审批通过后,三属人员审批当月享受待遇,其他优抚对象审批次月起享受待遇。2.每月中旬发放优待抚恤金 | ||
18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残疾军人 | 一至十级116270—10850元/年 | |||||
19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一至十级116270—10850元/年 | |||||
20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伤残人民警察 | 一至十级116270—10850元/年 | |||||
21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伤残民兵、民工 | 一至十级116270—10850元/年 | |||||
22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烈士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 | 36910元/年 | |||||
23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1410元/年 | |||||
24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 | 29280元/年 | |||||
25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 21060元/年 | 3360元/年 | ||||
26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648×服役年限 | 13140元/年 | ||||
27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200元/年 | 3720元/年 | ||||
28 | 且末县退役事务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 号 | 符合条件的部分烈士子女 | 645元/月 | |||||
29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0号 | 我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博湖、若羌、且末县)受聘参加林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1.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 2.已脱贫人口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机构)审核,并向村两委反馈审核结果。 4.村两委公示拟聘用名单。 5.县级林草、财政、扶贫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8.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生态护林员资金总量中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已聘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合格后应予以续聘,不需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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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规字〔2021〕115号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新财规〔2020〕19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新林资字〔2022〕109号)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 | 办站字〔2022〕137号 | ||||||||||
30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补贴政策2021年期满 | 1999—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90元/年·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该政策至2021年已期满,目前,还有资金存量,继续依据原政策并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
31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16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亩(400元为种苗补助费),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4.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1.2015年、2016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300元/亩,2017年至2020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400元/亩,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 2.退耕还林第三年和第五年补助,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检查验收保存率合格后,提交财政审核,并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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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新财规〔2020〕19号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
32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 | 补贴政策2022年期满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10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600元/亩(150元为草种补助费),第三年补助400元/亩 | 1、退耕还草补植任务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2015年—2018年)和县级林草部门(2019年—2020年)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该政策2022年期满,目前,还有资金存量,继续依据原政策并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
33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5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 |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
34 | 且末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3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草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退耕还草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 |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
35 | 且末县残疾人联合会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资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 新残字[2013]193号 | 持有残疾人证、开办盲人按摩店的视力残疾人 |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经营户垫付,经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扶持资金。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
通过户口所在地残联领取 | 只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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