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且末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引导合理停车需求,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反映资源配置的供求关系,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停车服务资质的组织机构、个人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合法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序停放、管理服务和场地占用等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2.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3. 在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前,经营者应取得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4.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申请表由各相关部门盖章生效),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收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做好停车服务相关工作。
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2.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动车停放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规划总平面图、停车场(库)总平面图,停车场所处位置的地区类别划分的查验审核工作;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平面图(含数量及清晰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的审核工作;
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机动车停放场所的收费公示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 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县自然资源、交通、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按照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密度、机动车辆流量等因素及区域类别的划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 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住宅小区内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1. 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利用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不得收费);
2. 客运车站、公交枢纽站、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等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1. 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建设的公用、公益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含立体停车场);
2. 社会资本占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经营成本、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原则,针对不同车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机动车辆占用机动车位资源,划分车辆类型:
(一)中小型车:客车≤19座,货车≤5吨;
(二)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第十三条 按照日常工作生活作息时间划分收费时段: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10:00(含)—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22: 00(含)—次日早10:00,并实行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照收费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
(一)实行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当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在扣除30分钟免费停车后,白天时间段按照首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小时后按每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时段按照1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二)实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收取费用时,实行“一车一票”,应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合法有效发票;经营者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有效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早上10:00) ;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抢险救灾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三)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
(四)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悬挂专用标识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停车场内利用光电设施充电的(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问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保管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对住院期间的病人(含陪护)凭病人住院号只限一辆车进行免费,免费期限自病人入院开始至出院结束。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尺寸、格式统一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对象、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交警部门)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停车收费公示牌按蓝、黄、红三种颜色制做。红底金字公示牌代表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黄底黑字公示牌代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蓝底白字公示牌代表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主管部门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对免费的车辆进行收费的;
(二)超出政府定价、指导价乱收费的;
(三)不实行收费公示的;
(四)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的;
(五)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且末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 且末县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 且末县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且末县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所类型 | 中小型车辆 | 大型车辆 | 备注 |
地面(露天)、地下(室内)停车场 | 白天首1小时收费2元/辆,1小时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辆;夜间每小时1元/辆;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5元/辆 | 按中小型车辆收费标准加一倍收取 | 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 |
计费时段 | 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10:00(含)—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含)—次日早10:00,并实行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照收费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 | ||
计费方式 | 在扣除30分钟免费停车后,白天时段按照首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小时后按每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时段按照1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
且末县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所类型 | 中小型车辆 | 大型车辆 | 备注 |
地面(露天)停车场
| 白天首小时收费2元/辆,以后每30分钟收费1元/辆;夜间每小时收费1元/辆;24小时最高不得超过20元/辆 | 按中小型车辆收费标准加一倍收取 | 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 |
地下(室内)停车场 | 白天首小时收费2元/辆,以后每30分钟收费1元/辆;夜间每小时收费1元/辆;24小时最高不得超过15元/辆 | ||
计费时段 | 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10:00(含)—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含)—次日早10:00,并实行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照收费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 | ||
计费方式 | 在扣除30分钟免费停车后,白天时段按照首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小时后按每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时段按照1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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