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补贴
本办法所指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且末县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低保户,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补贴标准:
(1)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3)2018年以来创业成功,以灵活就业身份在自治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现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实体店铺创业人员,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4)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二)申报地点:县人社局415办公室。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一)申请人员范围及补贴标准: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2019年以后毕业)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当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资助。
(二)申报地点:且末县各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岗。
三、就业援助金
(一)申请人员范围及补贴标准: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脱贫劳动力,2023年10月1日以后创办农村经济实体或开办小商店、小餐馆、小饭桌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有实体店铺补贴5000元,流动摊位补贴4000元。
(二)申报地点:且末县各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岗。
四、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员范围及补贴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两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报地点:政务服务大厅58号窗口办理。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申请人员范围及补贴标准: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且末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申报地点:县人社局415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76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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