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

索引号 770374340/2023-00984 公开信息来源 且末县医疗保障局

且末县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5-02-08 17:59 来源:且末县医疗保障局
打印 字体:【

且末县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缴费资助:2024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400元/人;对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给予资助360元/人;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给予资助320元/人。

(二)门诊救助: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进行医疗救助时,不设起付线,患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还可按照8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4000元,门诊大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20000元。

(三)住院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年度限额内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三类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年度限额内8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暂定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1万元以内,医疗救助65%,1万元以上医疗救助70%。因病有致贫重病患者风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暂定为5000元,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1万元以内,医疗救助60%,一万元以上医疗救助65%。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标准为45000元,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计算。

自治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4.5万元。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加计算。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标准4000元,门诊大病限额标准2万元。

三、倾斜救助

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 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符合条件享受倾斜救助的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超过600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60%的比例再次进行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超过900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55%的比例再次进行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超过1500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50%的比例再次进行救 助。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