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阿羌镇南部山区布拉克巴什泉北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5·3”路外交通亡人事件调查报告
2026年5月3日18时30分许,且末县阿羌镇南部山区布拉克巴什泉北距离且末县城218公里处发生一起1车侧翻事件,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1车严重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6年5月8日,且末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且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尼加提·吾守尔任组长的且末县阿羌镇南部山区布拉克巴什泉北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5·3”路外交通亡人事件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对该起事件开展全面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件性质和责任,并针对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且末阿羌镇南部山区布拉克巴什泉北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5·3”路外交通亡人事件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员因高原反应引发急性缺氧性脑功能障碍,进而出现短暂性意识丧失,导致车辆失控侧翻的非生产安全责任意外事件。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简称“乌鲁木齐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成立于2020年9月24日,住所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555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某,开办资金为760.5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MBXXXXXXXX;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开展自然资源综合地质调查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生态、水文、基础、矿产、环境、应用地质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与咨询。
2.新疆大越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大越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越野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0日,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栋3-02单元251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6MAXXXXXXXX;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润滑油、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材、仪器仪表、钢材、阀门;汽车救援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汽车展览服务;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
(二)项目基本情况
1.新疆且末县布拉克巴什泉北金铜多金属矿普查,项目周期:2026年1月—2027年4月,项目性质:自治区财政出资地勘项目,2026年度经费558万元,工作区位于东昆仑地区布拉克巴什泉北一带,处于且末县南180°方向,直距约113千米,面积37.75平方公里。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件发生地位于且末县阿羌乡南部山区布拉克巴什泉北洒阳沟自建简易便道,北纬37°02′32″,东经85°30′17″,海拔平均约4700米以上,位于偏远山区,无通信讯号覆盖。
2026年5月3日涉事路段天气晴、微风。
(四)车辆情况
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品牌型号:长城牌/CC1030QA62J;车辆识别代号:LGWDBF1AXPJ128165,发动机号:235A5156888,车辆颜色:红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类型:轻型多用途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新疆大越野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0月16日,发证日期:2025年11月4日,检验有效期:2026年10月。投保类型:交强险、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投保日期2025年10月2日,保险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车辆在此次事件中损毁严重(如图1)。

车辆最近一次维保记录:2026年4月21日,在且末县广辉修理厂,进行更换机油、车辆安全检测等。
图1:现场车辆情况
(五)事件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2026年—2027年承担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新疆且末县布拉克巴什泉北金铜多金属矿普查”,对布拉克巴什泉北工作区开展普查工作,初步查明区内成矿地质条件、控矿因素和矿体特征,估算推断资源量。
该单位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编制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文件,在且末县辖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按要求在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了备案。
地质勘查项目设有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均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开展野外工作前,从业人员均由其单位野外保障基地开展安全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野外任务。
在野外作业现场,项目组每天工作前组织安全会议,当天任务结束后,撰写项目安全日志上报乌鲁木齐中心,安全日志内容包括:当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日工作计划、路线规划、车辆使用情况、车辆安全检查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2026年3月29日与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车牌号为新AD82W9号红色长城牌皮卡车出租给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使用,并提供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1.驾驶人秦某某,男,汉族,中专学历,1978年10月21日出生,驾驶证号:6528251978XXXXXXXX;户籍地:新疆且末县埃塔北路亚欧花苑1栋1单元301号;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档案编号:6528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1月12日,有效期止:长期,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2025年4月与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签订劳务合同,为驾驶员岗位,事发时系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非营运)驾驶人,在此次事件中受伤。
2.副驾乘坐人郭某,男,汉族,本科学历,199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3组169号,身份证号:4112821994XXXXXXXX,系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乘坐人,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工程勘查室四级技工,项目安全员,在此次事件中死亡。
3.后排左乘坐人李紫洋,男,汉族,高中毕业,197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师岗街805号,身份证号:4129261979XXXXXXXX,系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乘坐人,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劳务雇工,在此次事件中受伤。
4.后排右乘坐人郝聪,男,汉族,小学毕业,1993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巡检镇东河村二组71号,身份证号:6125221993XXXXXXXX,系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乘坐人,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劳务雇工,在此次事件中受伤。
(七)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1.驾驶员秦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综合高原生理学、急性高原病诊疗规范及现场特征,本次事件中驾驶员秦合国存在因高原反应引发急性缺氧性脑功能障碍,进而出现短暂性意识丧失,导致车辆失控的医学可能性,且该可能性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医学依据支持。
3.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车制动系统事发时齐全、有效。
4.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转向系统事发时可操控。
5.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左后轮事发前未爆胎;左后轮无气压原因系事发过程中,左后轮轮辋受外力作用破损,破坏了轮辋与轮胎间的密封性,胎内气体泄漏所致。
6.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传动轴事发前未断裂;断裂原因系事发过程中传动轴受外力作用所致。
7.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事发时档位位于D档,驱动形式为低速四驱模式,经调取EDR数据,显示本次事件车速从47km/h升至80km/h用时3.5秒,存在明显人为非正常操作可能。

二、事件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2026年5月3日9时30分许,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2车10人从屈库勒克野外营地出发,前往布拉克巴什泉北洒阳沟工作区开展新疆西昆仑郭扎错一带金多金属调查与评价及新疆且末县布拉克巴什泉北金铜多金属矿普查项目的地质调查工作。
2026年5月3日18时10分许,当日工作任务结束,项目组共12人分乘3辆车自工作区下山返回营区,涉事车辆(新AD82W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位于车队第二辆,一车4人(驾驶人秦某某、副驾乘坐人郭某、后排左乘坐人李某某、后排右乘坐人郝某)。
2026年5月3日18时30分许,涉事车辆行至半山腰长下坡砂石路段(自建简易道路)时,驶出山道坠落,与山体发生碰撞侧翻。造成该车乘坐人郭某死亡、驾驶人秦某某和乘坐人郝某、李某某受伤,涉事车辆严重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件发生后,同行的另外两车共8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其中工作人员李某某于18时31分许使用卫星电话联系到山下工作人员李某某,告知事件情况,4人受伤昏迷;
18时33分许,李某某拨打且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
18时49分许,李某某拨打110报警,请求救援;
19时05分许,附近工区接报的2台皮卡车到达现场转运伤员,送往且末县人民医院。
21时48分许,且末县120救护车与事发单位送救车辆在且末县阿羌镇老阿羌村委会附近相遇(距离且末县城110公里处)相遇,立即将4名伤者(郭某、秦某某、郝某、李某某)转至120救护车开展前期救治并送往且末县人民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5月3日23时50分许,4名伤者送达且末县人民医院救治;23时55分许,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4日2时55分,其余3名伤者(秦某某、郝某、李某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
5月5日19时30分许,3名伤者(秦某某、郝某、李某某)转院至巴州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5月8日18时许,三名伤者中:秦某某,术后生命体征平稳;郝某,术后生命体征平稳,三餐正常,下半身仍未有知觉;李某某,未手术,生命体征平稳,肺部感染,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
意外发生后,中国地质调查局乌鲁木齐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家属,其单位负责人积极与家属沟通,安抚家属情绪,目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中,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事件发生的原因
1.主要原因:经现场勘查、车辆检测鉴定、EDR数据读取及高原医学专家论证确认:涉事车辆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齐全有效,轮胎状态正常,无爆胎、轮辋破损、传动轴断裂等机械故障,上述部件故障均不构成事发诱因;结合车辆EDR数据显示,车辆在3.5秒内车速从47km/h非正常升至80km/h,车辆驾驶人秦某某在海拔约4490米高海拔山区长下坡简易便道行驶时,因高原反应引发急性缺氧性脑功能障碍,出现短暂性意识丧失,丧失对车辆的正常操控能力,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2.其他原因:经调取驾驶员秦某某病历,2024年8月21日确诊急性脑梗,此类病症在高海拔地区容易诱发,导致局灶性急性脑供血不足而发病。
(二)事件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及专家论证,本次且末县“5·3”路外交通亡人事件,是一起因驾驶人在高海拔环境突发高原反应、短暂意识丧失导致车辆失控的非生产安全责任意外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已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违规指挥、违规作业等人为责任因素。
四、整改意见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意外事件教训,防范同类事件再次发生,针对高海拔地质野外作业特点,提出以下整改与防范措施:
(一)强化高海拔作业人员健康管理。一是所有进入海拔3500米以上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开展岗前高原适应性体检,排查高血压、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高原作业禁忌病症,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二是野外作业前开展高原病防治专项培训,普及高原反应识别、自救互救知识,配发抗高原反应药物、便携式氧气瓶等防护用品。三是建立高海拔作业人员健康动态监测制度,每日监测身体状况,出现头晕、胸闷、意识异常等症状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
(二)规范野外作业车辆与驾驶人员管理。一是高海拔山区作业车辆必须选用四驱越野车型,定期开展制动、转向、轮胎等关键部件安全检测,严禁带病上路。二是严格执行专职驾驶员专属驾驶制度,非合同约定、无高海拔驾驶经验的人员,严禁临时顶替驾驶山区作业车辆。三是为野外作业车辆加装车速限制、紧急制动辅助装置,长下坡路段强制低速行驶,杜绝车速过快引发失控风险。
(三)提升野外作业道路与现场安全防控。一是对自建简易便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长下坡、临崖、急弯路段增设防护栏、警示标识、减速带,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二是野外作业前规划安全行车路线,避开恶劣天气与危险路段,车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随行。三是完善现场安全交底,每日出车前强调高海拔驾驶注意事项,明确突发车辆失控、人员不适的应急处置流程。
(四)健全野外应急通信与救援体系。一是高海拔无信号区域作业,必须全员配备卫星电话、北斗定位终端,确保应急联络畅通。二是优化应急救援预案,与就近医院、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转运路线与救治流程,缩短救援响应时间。三是野外作业点配备急救箱、骨折固定器具、保温毯等应急物资,提升现场先期处置能力。
(五)压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持续完善高海拔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高原健康保障、车辆安全、应急救援纳入常态化管理。二是加强项目现场安全巡查与监督,重点检查人员健康、车辆状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定期开展高原野外作业应急演练,提升地质勘查单位应对高原病、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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