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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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
(且)应急罚〔2026〕7号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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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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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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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且末县屈库勒克东金(锑)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9条;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问题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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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该公司以上1-9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46-C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10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30-C的规定,该档企业处罚区间为400000元—50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区间为40000元—50000元。鉴于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企业积极整改,决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处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1-10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止4750m中段施工,并处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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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对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止4750m中段施工,并处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对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针对该企业4750m中段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违法情形,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将依法实施行刑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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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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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5560547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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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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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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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公示期限:1年 |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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