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处罚决定文号 |
(且)应急罚〔2025〕12-13-14-15号 |
|
处罚名称 |
且末县西岸干渠恢复修复一期工程项目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8·2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
|
处罚类别 |
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罚款500000元,负责人罚款20006.4元,安全员罚款4006.45元,班组长罚款1600元。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22日13时30分许,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 司施工且末县西岸干渠恢复修复一期工程项目发生1起人员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 ,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存在:1、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失,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水渠临边作业未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未建立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4、未开展针对新入职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一人一档”;5、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针对人员落水场景 制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6、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针对水渠临边护栏安装等高风 险作业虽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但现场作业人员对具体内容不知情;7、现场特种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8、员工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帽、穿戴安全带;9、现场监护缺位,作 业安全监护人员擅自离开现场。以上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且末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亡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开、班组长张满仓、现场普工麦提吐尔地·苏来曼、安全员李智德,新疆敦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监理郭学卿,且末县水利局局长李新刚、干部王伟等8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刘兴开、李智德、张满仓的2024年度收入证明;《且末县西岸干渠恢复修复一期工程项目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8·2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为证。 |
|
处罚依据 |
对公司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95-B的规定;对负责人(个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全员(个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2-C的规定;对班组长(个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公司处罚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负责人(个人)处罚20006.4元(贰万零陆元肆角),安全员(个人)罚款4006.45元(肆仟零陆元肆角伍分),班组长(个人)罚款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甘肃诚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5MADDFAT57R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兴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8日 |
|
备注 |
|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