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处罚决定文号 |
(且)应急罚〔2025〕7号 |
处罚名称 |
且末县国润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罚款50000元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苏超、张浪对申请基建复工的且末县国 润矿业有限公司(且末县塔特勒克苏玉石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玉石矿1号矿体对 面山体上方纵向放射状裂缝加大,下方为必经的运输和行人道路,存在山体垮塌危险。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八条判定标准,该事故隐患属于重 大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且末县国润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5560510586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俞沈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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