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处罚决定文号 |
(且)应急罚〔2025〕2号 |
处罚名称 |
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案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0元,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联合且末 县应急管理局对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屈库勒克东金(锑)矿检查时发现:(1)查阅 监测监控系统显示,4625m主通风机和4705主通风机于2024年11月30日13时7分至12月1日20时30分停机,停机持续时间31小时23分,期间未采取必要措施。查阅人员定位系统 显示,主通风机停风期间,爆破员、支护工、出渣工、钻工等人员在井下作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2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4480m平 硐口外不足50m范围内,存放2桶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空压机使用的机油,属于《金属非 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地下矿山第一条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3)矿山 采掘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将采掘工程发包给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巴州鸿基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巴州鸿基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无采掘施工资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八)条第1款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4520m中段大部分采 空区、4480m中段15-17线采空区未按设计要求封闭;4480m中段2号矿体16-18线采空区未完全垮冒,悬顶高度达6-8m,未按设计要求充填后封闭;4555m部分封闭打开后未及时恢复,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七)条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5)4480m中段2号矿体0-22线2号矿体已开采完毕,但2号矿体东翼无第二安全出口,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一)条第4、5项判定的重大事故 隐患。(6)4480m中段13线钻机硐室附近有5人作业,未启动局部通风机,便携式气体 检 测报警仪未开启,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4.9 条、第8.3 条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一)条判定 的重大事故隐患。(7)将4480m中段I号矿体2线废弃巷道(采矿进路)作为水仓,且水仓 附近巷道锚杆外露。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七)条第4 款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8)4280m平硐多处错车道和4280m-4241m斜坡道平坡段错车道 顶板破碎,采用锚网锚杆进行支护,多处锚杆托盘未接顶,且与设计要求的采用100mm厚C25 喷射混凝土支护方式不符。属于《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九)条 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9)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未配备地质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属于《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八)条第2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自由裁量基准》40.5.5 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处罚人民币50000元( 伍万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且末县邦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5560547119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韩宝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 月14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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