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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374340/2024-00756 公开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且)应急罚〔2024〕4号,(且)应急罚〔2024〕5号,(且)应急罚〔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12-15 13:24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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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处罚决定文号

(且)应急罚〔20244号,(且)应急罚〔20245号,(且)应急罚〔20246

处罚名称

且末-若羌750KV线路工程项目新疆金川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8”物体打击一般安全事故案

处罚类别

罚款500000元,罚款31227元,罚款5992

违法事实

20247181530分许,且末县塔提让镇三苇场以东 30 公里处新疆金川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且末若羌 750KV 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新疆金川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场,存在冒险作业;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失,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管吊装期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经查阅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培训教育签字表中所有员工签字均为同一人笔迹,培训教育资料造假;5、员工进场作业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帽;6、对作业现场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在施工现场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和场所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未对吊装使用的钢丝绳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以上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雷金三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

肖文斌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且)应急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 的规定规定;

(且)应急罚〔20245号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且)应急罚〔20246号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23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规定。

处罚结果

分别处人民币500000元( 伍拾万元整)31227(叁万壹仟贰佰贰拾柒元),5992(伍仟玖佰玖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金川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金三,肖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91652825MA79GJHPXF

法定代表人姓名

雷金三,肖文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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