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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374340/2024-00020 公开信息来源 且末县应急管理局

乌鲁木齐新博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

发布日期:2023-08-19 13:54 来源:且末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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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处罚决定文号

(且)应急罚〔202314-15

处罚名称

乌鲁木齐新博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

处罚类别

对乌鲁木齐新博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80000元,实际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0元

违法事实

2023628日,且末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且末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对乌鲁木齐新博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地质勘探的新疆且末县阿西登他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1.地质勘探过程中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作业开始,超过十日未书面报告);2.进行槽探和硐探未按规定编制安全设计专篇;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等情况

处罚依据

对公司处罚第一项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68.5的规定;第二项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十六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1.5.7的规定;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40.5.1的规定;个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38.5.3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公司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0元( 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鲁木齐新博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2781795781P

法定代表人姓名

雷雨阳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1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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