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且末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统一管理,限定建设、装饰标准和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且末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居住人在县城范围内无住房,且年满18周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经由县人民政府或且末县企业引进的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
(3)新入职的公务员、事业编、事业岗、西部计划志愿者,公益性岗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有组织转移劳动力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转让名下房产,申请之日前超过1年的现无房户。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且末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成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及现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四)务工人员须提供用工单位工作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3.属于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要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必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定期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七条 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根据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 资格审核: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且末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轮候: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申请人居住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条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分批抽签分配。
第十一条 分配结果公示:分配结果确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保障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需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调换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突发重病、残疾(丧失行动能力)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家庭:1元/(平方米·月);
(2)城镇低收入家庭:月收入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条楼1-3层3.5元/(平方米·月)、4-6层3元/(平方米·月);小高层(电梯房)所有楼层3.5元/(平方米·月)。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月收入2500元以上(不含2500元)的,条楼1-3层5元/(平方米·月)、4层4.5元/(平方米·月)、5-6层4元/(平方米·月);小高层(电梯房)所有楼层5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管理: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低保家庭1000元,其他人群租赁保证金标准为 3000 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死亡处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
(1)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每年4月、10月分别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和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2)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入住前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重点对租金缴纳、使用规范、合同续签等情况进行一次性告知。
(3)租金收缴应采取预缴制度,按照“先付后住”原则,每半年缴纳一次,每年1月底前预缴当年上半年房租,每年6月底前预缴当年下半年房租。特殊困难家庭(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家庭财产收入发生重大变故等)可按季度缴纳。
第二十条 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擅自装修,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5)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装修、破坏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含智能门锁),拒不恢复原状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恶意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并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及其同住人,逾期不退回的,可以采取智能门禁管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必要时可申请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团委、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租金催缴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规违法处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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