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0-x号
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xxxxxxxx7F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xxxxxxxxxxxxx
巴州生态环境局且末县分局于2025年4月xx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将塔中生活基地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后利用地埋式管道,一部分直接排放至生活基地东侧100米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沟坑内,一部分排入生活基地东南侧一公里处的林带内;
2.塔中生活基地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xx日,执法人员在塔中生活基地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拍摄的影音资料。2025年4月xx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塔中项目经理x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4月xx日,你单位项目经理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3.2025年4月xx日,你单位项目经理xxx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xxx是该单位职工,已取得该单位合法授权,可全权代理配合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第一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第二个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xx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0-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生活废水;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将塔中生活基地的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后利用地埋式管道,一部分直接排放至生活基地东侧100米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沟坑内,一部分排入生活基地东南侧一公里处的林带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14400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办理排污登记;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生活基地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元整(18700元整)。
上述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壹佰元整(133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