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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0374340/2023-01008 公开信息来源 且末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12-22 13:13 来源:且末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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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指引

一、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

二、评定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养老机构评定等级

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评定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组长:牛黎(女),组员:卡米拉(女)、苏元梅(女)、骆培涛(男)、黄晓涛(男)、孙兴奇(男,司机)

五、评定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条件。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正式接收老年人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二)不予评定等级情形。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上年度以来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调查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在非法集资、虐老欺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果的;有信访反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情形。

六、评定程序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定期开展,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1次,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2次。

(二)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结合自评情况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评定标准自评评分表;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承诺书;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民政部门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参加等级评定的条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养老机构申请材料递交相关权限的评定委员会。

(四)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送评定委员会。

(五)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拟定等级并书面报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评定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定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养老机构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定委员会所属民政部门实名举报。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定专家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养老机构。

(八)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评定权限审定养老机构等级,发布公告,向养老机构送达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七、、相关要求

1.福利机构要积极配合第三方评定专家组工作,安排专人(联络员)对接评定相关事宜,提前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等备好相关资料。

八、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且末县民政局,联系电话:7627384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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