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台账 | |||||||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且市监行(2025)34号 | 且末县汇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 且末县汇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且末县汇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1、充装人员P证聘用记录未更新;(居某、艾某);2、车辆新A—H8318车辆使用登记证异常,冀A—37985安全附件超期,充装前检查记录台账中未体现,且存在使用站长卡为疆内车辆充装的情况;3、质保手册中人员任命不规范,现场充装检查人员不足;4、未见有效内的防雷防静电报告;5、抽查发现2025年9月16日23时35分,存在未扫描电子充装的现象,且9月16日电子监管平台显示CNG充装记录为7笔,加气机实际充装笔数为47笔;6、电子监管平台显示2025年9月13日前后充装检查记录为3条,登记台账中记录信息为13条,且登记信息与平台不一致;7、LNG充装区、卸车区防静电夹损坏;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见定期检查记录及年度检验报告。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 已履行 |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1 |
| 2 | 且市监行(2025)40号 | 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卫生院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 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卫生院 | 2025年9月6日,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 医保基金管理问题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部署,对位于且末县托格拉克勒克乡托格拉克勒克村的且末县托格 拉克勒克乡卫生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提供的2023年10份、2024年15份、2025年10份病例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2024年门诊处方2本共计227人门诊处方单,2025年门诊处方2本共计139人门诊处方单,发现65岁以上老年人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为5元/人的情况。65岁以上老年人门诊 诊查费收费标准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 版)》不一致,规定床位费65岁以上老年人门诊 诊查费为2元/人/次,其实际收取5元/人/次,多收取3元/ 人/次;根据本类说明“住院床位费的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办 法,即入院的当天不论什么时候入院按一天计收住院床位 费,出院的当天不论什么时候出院,不得计收住院床位费。” 其实际按照计入计出的标准收取了床位费。不符合《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17 版)》《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 版)》相关收费标准。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 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 2021 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多收款项 317 元 (叁佰壹拾柒元整);2.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14436 元(壹万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罚没款共计 14753 元 | 已履行 |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5 |
| 3 | 且市监行(2025)45号 | 且末县华夏医院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 且末县华夏医院 | 2025年11月5日11:15,我局接到且末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且末华夏医院2025年7月期间,将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按“普通门诊诊察费”收取问题,且末县医疗保障局在2025年9月8日通过智能监控平台发现且末华夏医院存在将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按“普通门诊诊察费”收取问题,涉及金额754元”的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且末县文化路华苑二楼商铺的且末华夏医院进行现场核查:1.该医院正在对外营业,现场由该医院院长助理候某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2.该医院院长助理候某现场提供2023年1月1日-2025年5月31日,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普通门诊诊察费”收费明细表,患者姓名:阿某、年龄:72、收费金额:5元/人;患者姓名:阿某、年龄:77、收费金额:5元/人;患者姓名:阿某、年龄:68、收费金额:5元/人等共计557名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患者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为5元/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相关收费标准。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31日的多收款项296元;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344元,罚没款共计2640元 | 已履行 |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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