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且末县牧羊人家美食馆经营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50718XI0078,检验报告显示:且末县牧羊人家美食馆经营的鸽子肉,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不知道所购进的鸽子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损害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且市监处罚〔2025〕3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鸽子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农户养殖环节问题,为防治鸽子疾病违规使用甲硝唑,且在休药期未满时就将鸽子出栏销售,导致药物残留未代谢完全,最终导致出现甲硝唑检测超标。其承诺落实好以下整改措施: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严格落实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3.对店内其他产品进行进货票据的排查,对现有供应商进行资质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终止合作;4.对鸽子肉等畜禽产品供应商增加“兽药残留检测报告”查验要求,优先选择能提供每批次检测报告合格的供应商。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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