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且末县丹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50718XI0077,检验报告显示:且末县丹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损害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且市监处罚〔2025〕3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香蕉中吡虫啉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种植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就上市销售。且末县丹姐蔬菜水果店法律意识淡漠,只考虑到本人属于零售环节,香蕉不是自己种植的,未及时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造成销售的香蕉出现不合格情况。
整改情况:且末县丹姐蔬菜水果店接到检验报告后,通过查询销售记录,建立消费者台账,查清产品流向等措施控制风险;告知消费者该批香蕉吡虫啉数项目超标不合格,询问消费者使用后身体状况,是否有不良反应,并向消费者致歉。对此,认识到进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重要性,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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