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一、依据和目的
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35号)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标准
时间范围:2023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重点清理: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相关政策性文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不一致,妨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妨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七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清理方法和内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实施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研究提出清理意见;部门单位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清理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在清理工作中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注:制发机关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职责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责的行政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含驻且各单位)进行全面梳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并附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正式文本,报送县司法局(纸质版加盖公章)。(完成时限:2023年7月10日前)
县司法局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7月25日前)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驻且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表及《XXX(局、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含电子版)。同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完成时限:2023年7月30日前)
(三)驻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表及《XXX(局、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含电子版)。(完成时限:2023年7月25日前)
标准:一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规定,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最发展需求的,提出“继续有效”意见;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规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管理对象已消失或者有新文件覆盖代替原文件的,提出“废止”意见;对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文件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提出“宣布失效”意见;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规定,但仍继续使用的,提出“修改”意见。
二是且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根据上述清理标准明确的四种情形,分别作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令畅通、法治统一的保障,是落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有计划、高效率开展。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核,坚持“一件一审”,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无遗漏。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此次清理工作,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对未及时开展清理工作的乡镇和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结束后,县司法局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编制全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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