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770374340/2023-00224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24

一秒看懂《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

发布日期:2023-06-24 11:12 来源:且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字体:【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17种情形和支付主体
序号 涉及主体 涉及事由 责任主体 支付形式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 清偿 《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 违者可加付赔偿金
2 建设单位 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 清偿 《条例》第三十七条
3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 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 清偿 《条例》 第三十六条
4 用人单位 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
5 施工总承包单位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 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
6 施工总承包单位 转包工程建设项目,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先行清偿 《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 依法追偿
7 用人单位 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用人单位 清偿 《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可以依法追偿
8 施工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 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单位 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
9 建设单位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建设单位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条例》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
10 分包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先行清偿 《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
11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单位 招用的农民工付出劳动未获工资的 单位或其出资人 支付 《条例》第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12 用工单位 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用工单位 清偿 《条例》第十八条
13 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等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用人单位清偿;不清偿的, 由出资人清偿 《条例》第二十条
14 用人单位 合并或者分立时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 用人单位依法清偿,经书面协商一致可由承维单位清偿 《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承继 单位继续履行
15 用人单位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 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 用人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 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 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清算注销的, 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担清偿责任
16 用人单位 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 农民工工资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 动用应急周转金先 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条例》 第六十三条 应当依法追偿
17 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动用应急周转金外 行垫付部分工资 者基本生活费 《条例》 第六十三条 应当依法追偿
且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