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且末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共计25条。
(二)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合法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序停放、管理服务和场地占用等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2.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3. 在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前,经营者应取得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4.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申请表由各相关部门盖章生效),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收费。
(五) 根据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六) 按照“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原则,针对不同车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七)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要求。
(八)《且末县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且末县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九)本细则由且末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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