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尽快发布野生动物“四禁”公告的通知》(新林办函〔2020〕8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公告》。
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猎工具、禁猎方法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三)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举报电话:0996-7628557。
(六)禁猎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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