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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85项)

发布日期:2024-03-29 12:42 来源:且末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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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85项)
序号 行业 具体事项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职权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部门 乡镇 部门 乡镇
1 教育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县域内(乡镇教育除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对本县域内(乡镇教育除外)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监护人。 负责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县直教育除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对辖区内(县直教育除外)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2 林草 对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承包调整及对外承包审批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调整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的审批,符合法律要求的,给予批准,不符合要求,书面告知乡镇。 负责对本辖区需调整经营承包者在承包期内的草原进行前置审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指定乡镇有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928日修订)
4 财政、农业农村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资金的拨付、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
乡镇负责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1228日修正)
5 兵役 兵役登记 县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负责组织本单位征兵工作;负责兵役登记公告的发布及本行政区域内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并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等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负责兵役登记公告的发布及本行政区域内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等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202341日修订)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 应急管理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鼓励、支持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鼓励、支持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928日修订)
7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表彰、奖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表彰、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日修订)
8 残疾事业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县级残联主管部门:负责表彰、奖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表彰、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日修正)
9 语言文字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表彰、奖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表彰、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11日施行)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921日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10 自然资源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乡镇无法解决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案件。 负责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729日修订)
11 林草资源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林草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乡镇无法解决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 负责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29日修正)
12 林草资源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林草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乡镇无法解决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负责受理和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 负责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修订)《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1014日施行)
13 选举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和依法处理,村民举报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负责调查和依法处理,村民举报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4 民政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审批。 对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10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84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九条第四项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5 民政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9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6 民政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上报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和终止供养待遇事项的审批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7 民政 临时救助金给付的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上报申请临时救助金给付事项的审批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金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8 乡村建设规划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自然资源局:负责乡镇上报的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3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9 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上级相关部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初审上报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6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0 物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对县域内物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等工作。 负责县住建部门对推送行政区域内物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等工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5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21 物业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县住建局:承担对县城区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行为的裁决等工作。 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5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做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三)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或者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22 住房救助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城镇居民住房救助的申请,并依规给予住房保障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县住建部门推送的城镇家庭住房申请人相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家庭及农村家庭住房救助的申请、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3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和初审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乡镇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等相关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926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受理、处理乡镇、单位、个人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受理、处理单位和个人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92日修订)
25 地质灾害 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负责乡镇辖区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对涉险人群的组织转移工作。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11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
26 矛盾纠纷调解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本行政区域及各乡镇上报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27 恢复重建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上报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批。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8 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委托代收)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承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工作,负责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并按规定对接转交受赠工作。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4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29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直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事项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30 人民调解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工作。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9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1 民政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上报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核销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报和核销的初审、上报工作。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2 社会治理 流动人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用人单位、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管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办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工作。
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帮助流动人口适应居住地生活,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23101日施行)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33 社会治理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及强制铲除 公安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对乡镇上报的所辖区域内涉毒问题及线索进行处理。 加强对辖区的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6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34 民生保障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民政局负责县级层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规范指导乡镇在辖区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事项。 负责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
35 民生保障 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民政局负责县级层面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规范指导乡镇在辖区内按照便民原则办理农村居民婚姻登记的事项。 在辖区内按照便民原则办理农村居民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36 民生保障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负责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对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人员予以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1026日修正)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37 民生保障 养老机构监管 1.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予以处理。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3.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4.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5.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6.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依法执业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429日修正)《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21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日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101日施行)
38 民生保障 孤儿救助的审查 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核确认乡镇上报的孤儿救助材料和审核意见,并100%开展入户调查,同时让申请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体检。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供养,并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供养,并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乡镇对提出申请供养的孤儿及时进行受理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32日修订)【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救助办法相衔接,具体规定还需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39 民生保障 80岁高龄津贴的审查 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乡镇负责对提出高龄津贴申请的老年人基本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40 民生保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执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1 民生保障 劳动突发纠纷应急处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调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发生的劳动突发纠纷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依法引导员工通过正当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42 民生保障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奖励方案、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报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日修正)
43 民生保障 全民参保 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参保缴费标准,下达全民参保工作任务计划,对乡镇落实全民参保工作任务进行业务指导、任务督办。 应当对辖区内户籍、常住人口实行全民参保应保尽保,建立实名制参保台账,实现全民参保率达到上级部门制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44 民生保障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民政局负责在县级层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规范指导乡镇在辖区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事项。 负责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
45 人社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村(社区)对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复核后报人社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46 人社 就业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加强对基层就业援助服务的监督,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72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88号)
47 人社 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及时收集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定期通过乡镇向村(社区)集中推送岗位信息,并组织召开岗位对接和现场招聘活动。 及时采集辖区内劳动者的求职意愿,登记个人求职信息,做好用工需求登记服务;通过线上线下适时向村(社区)及辖区内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开展现场招聘服务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
48 人社 就业法规政策咨询宣传 举办政策宣讲,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指导乡镇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对辖区内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法规咨询宣传服务。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开展就业政策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
49 人社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定期对乡镇收集的技能培训需求信息进行梳理分类,适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开班信息,协调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收集登记劳动者的培训需求信息,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进行登记、报名和资格审核,定期在村(社区)发布由县市人社局提供的培训信息和培训项目,协助县市人社局开展培训并落实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
50 人社 社会保险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乡镇收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并对乡镇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根据人社局委托,承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的收集、上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121日施行)
51 人社 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无果后上报县级部门进行仲裁解决。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用工主体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帮助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1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日施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11日施行)
52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定期开展群众自救、互救演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时报告并处理险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1129日通过)
53 自然资源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主管县级层面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乡镇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的事项。 加强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4 城乡建设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巡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55 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问题整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不到位、推诿扯皮等问题进行整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事项进行督导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以及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物业服务中强制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查处。发改委负责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事项的咨询。
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指导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对发现或接到投诉的物业管理问题,先行进行调解处理,处理不了的上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属地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71日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建房〔20218号》)
56 城乡建设 物业服务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乡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成立自律组织,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处理影响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依法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参与业主大会、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修订)
57 城乡建设 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等指导监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制度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程序,并对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58 城乡建设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的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发现管网漏损立即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711日施行)
59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修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126日修改)《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60 农业农村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污染养殖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指导畜禽养殖业户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发现乱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61 农业农村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回收企业再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乡镇(村、社区)、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回收企业,进行指导培训,督促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不得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乡镇(村、社区)做好辖区范围群众规范使用和处置地膜的培训和指导,按要求做好地膜指定地点回收工作,并送至县地膜回收企业。严禁农户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51日施行)
62 农业农村 畜禽屠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6929日修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519日修订)
63 农业农村 对农用品、农药外包装回收无害化处置、农用地膜回收工作 农业农村局:对县域投入品生产者、农资销售店、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回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农资企业、农资店、种植户抓好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或安排村(社区)对管辖范围农资经营店、种植农户进行宣传和培训,按要求做好对农用品、农药外包装使用后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地膜回收上交,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64 农业农村 对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625日修订)
65 农业农村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1.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51日施行)
66 农业农村 农药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2022329日修订)
67 农业农村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2.
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指导辖区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资源化利用,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养殖场畜禽粪污直排或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68 农业农村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置 1.畜牧兽医局负责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的监管工作,对乡镇上报实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进行复核、确认、汇总上报。
2.
公安、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公共水域、公路、公共场所内违法丢弃的病死畜禽,组织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向上级汇报,配合上级执法部门的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并对养殖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及时上报无害化处理报表。配合开展执法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1030日修订)《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71日施行)
69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负责配合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0 应急管理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县级层面抗旱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抗旱工作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规范指导乡镇对辖区内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的事项。 负责辖区内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26日施行)
71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违法及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26日修订)
72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日修订)
73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各乡镇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41日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81日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74 应急管理 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管理局: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商务等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牵头负责事故查处。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服务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928日修订)
75 应急管理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1.县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县级层面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3.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水利局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4.
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教育培训,规范指导乡镇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对辖区内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8日修订)
76 应急管理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县级层面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承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宣传,开展疏散演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指导乡镇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事项。 建立辖区内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日修正)
77 卫生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录入和上传工作;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对针对公共场所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协助做好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423日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日修正)
78 卫生健康 生育服务登记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乡镇做好生育服务登记 负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9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日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日修订)
8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日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日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31日施行)
81 市场监管 打击传销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传销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属于非法传销行为的传销信息的,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2005111日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工商直字〔2007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82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61日施行)
83 市场监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对乡镇报送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做好登记。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管局开展工作。负责食品摊贩划定经营场所、区域并进行备案,将备案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61日施行)
84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的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
85 生态环境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台账,是否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报备等工作,是否配套有防止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的应急物资,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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