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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2 13:27 来源:且末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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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行政执法工作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储存设备等。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行政执法室及其执法人员应按照《且末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有关程序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音像记录的。

第六条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进行现场音像记录,但未予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案卷中写明原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视频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合适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执法对象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执法对象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执法对象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执法对象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执法对象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并在执法案卷中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从设备中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音像记录信息应存储于行政执法室的专门办公电脑或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信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存(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音像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且末县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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