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2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群众参与性活动的安排部署协调会议;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居民(村民)代表、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联系利益相关方的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廉政会议,原则上邀请部分利益相关方列席;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参加。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可就某方面、某领域工作,征求有关方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利益相关方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十一条 会前,可根据需要,对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二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4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十三条 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办部门整理后,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等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适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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