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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11:56 来源:且末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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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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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6115且末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26115且末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召集人和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可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请议案人员说明。

十九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审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议案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并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其他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二十九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整理,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限期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后,可以就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三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三十九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每次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四十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有修正案的,对修正案进行表决。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决定关于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选,应当逐人表决。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逐人表决或票决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撤职案外,其他任免案、撤职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撤职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议案,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县主流媒体公布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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