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5年11月28日且末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且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28日且末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高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是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机构,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条 主任会议的议事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聚焦民生关切和社会热点,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议程的建议,报常委会会议同意。
第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
(一)提请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提请审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议案;
(三)提请审议人事任免、撤职、罢免等议案;
(四)提请审议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提请审议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第六条 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汇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等,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研究部署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工作,审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报告。
第九条 研究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条 研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宣传工作,协调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邀请人大代表、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事项,处理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接待上级人大常委会视察、检查、调研及其他县市考察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日期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出席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做好议题调研、材料准备等工作,将会议通知、议题材料提前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保障其知情权和议事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议事时,坚持民主协商、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按预定议程逐项进行,由议题提出单位或相关负责人作说明,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出席人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决定重要事项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列席人员、议题、发言要点、表决情况和决定事项等内容。会议记录经整理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执行情况。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主任会议议事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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