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的通告
当前,已进入春季大风天气季节,火灾事故高发频发,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条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风力在6级以上(含6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县安委会、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范围
全县辖区内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1、严禁在野外烧香、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2、严禁在野外烧荒、烧灰积肥和焚烧物品、垃圾;3、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4、严禁在室外乱丢乱倒烟头、炉灰等各类火种;5、严禁焚烧杨絮、柳架、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四、监督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视情立即拨打12345举报投诉电话或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且末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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