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和自治区、自治州政府关于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根据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堤坝外耕地及无堤坝的河湖红线管理范围内的耕地。
禁种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各乡镇、村按照通告相关要求做好禁种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
自通告之日起,各级河湖长、水政监察大队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996-7622355。
特此通告。
且末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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